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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官方链接:政策 最新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全2024-05-19 12:58:55来源:必赢官方链接网站 作者:bwin必赢国际官方网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一共4部通航规章全文,此前已就主要修订内容为大家做了介绍()。此次制修颠覆了不少之前的概念,涉及的也不仅仅是提到的4部,包括

  一是按照运行一般性要求、人员、航空器、飞行规则、特殊运行及航空器维修等进行划分,对规章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

  二是将另一规章《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内容纳入本规章“航空器维修”一章,同时简化了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的具体要求,删减了大量附录内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同时废止。

  三是增加了大量基础术语定义,降低规章理解难度,提升可操作性。修订后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民用航空运行的一般原则与要求,不再规定具体的运行活动,相应交由其他各专门规章予以规范。具体全文如下: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I章的规定,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具有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型号审定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与其型号或者构型对应的飞行手册,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当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或者直升机都应当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标记和标牌。

  (d)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规定的使用限制,或者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载有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药品、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民用航空器。

  (b)本条(a)款不适用于法律、法规许可或者经政府机构批准而载运药品、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的情况。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下列民用航空器上,所有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该航空器的运行人或者机长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c)按照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相应的规定。本条(b)款(5)项所要求的决定必须由航空器的运行人作出;对于其他航空器,该决定也可以由航空器的机长作出。

  (a)除本条(b)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运输类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或者直升机在租赁、融资租赁或者所有权保留买卖时,当事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包括关于以下内容的交易线个月内,对该航空器进行的维修、检查所依据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该航空器的现状符合本规则对此类航空器在维修和检查方面要求的证明;

  (1)当事人之一是外国航空承运人或者是按照CCAR-121部和《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35部)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

  (c)运行本条(a)款中规定情况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运输类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或者直升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2)如果承租人或者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买受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租人或者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买受人应当通知该次飞行始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除非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另有批准,在该航空器依照租约或者合同作首次飞行时,至少应当该在起飞前48小时通知飞行始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并报告如下内容:

  (d)局方对按照本条(c)款提供给局方的租约或者合同副本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局方不予披露。

  (e)在本条中,租约指为取得报酬或者租金将航空器提供给他人占有、使用的任何协议,无论是否附带飞行机组成员,而不是指航空器的销售协议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航空器的提供方称为出租人,航空器的接受方称为承租人。

  (a)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航空器等级、在航空器上担任的职位以及运行的性质分类,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61部)中规定的关于其执照和等级、训练、考试、检查、航空经历等方面的相应要求,并符合本规则和相应运行规章的要求。

  (1)在以取酬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2)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1)飞机上的机长:机长在舱门关闭后必须对机上所有机组成员、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机长还必须在从飞机为起飞目的准备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最终停止移动和作为主要推进部件的发动机停车时止的时间内,对飞机的运行和安全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直升机上的机长:从发动机起动时起,直至直升机结束飞行最终停止移动并且发动机关闭,旋翼叶片停止转动时为止,机长必须对直升机的运行和安全及机上所有机组成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

  (c)机长必须保证在起飞、着陆以及由于颠簸或者飞行中发生任何紧急情况而需要加以预防时,机上全体乘客都要在各自座位上系好安全带或者肩带。

  (2)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航空器和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规则的任何规定。

  (f)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者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者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当局。如果违章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也必须向航空器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此类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应当在10天以内。

  (g)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者死亡、航空器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坏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b)航空器的机长负责确认航空器是否处于可实施安全飞行的状态。当航空器的机械、电子或者结构出现不适航状态时,机长应当中断该次飞行。

  (d)机长必须保证每个飞行机组成员持有登记国颁发或者认可的、具有适当等级并且现行有效的执照,并且机长必须对飞行机组成员保持其胜任能力表示满意。

  (1)如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开始飞行;

  (2)当飞行机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行任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机场继续飞行。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不得允许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投放任何可能对人员或者财产造成危害的物体。但是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能够避免对人员或者财产造成危害,本条不禁止此种投放。

  (4)其呼出气体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酒精含量是指每210升呼出气体中含有的酒精克数或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数。

  (b)除紧急情况外,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者身体状态可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1)项、(a)款(2)项或者(a)款(4)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3)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e)局方根据本条(c)款或者(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合格于持有飞行人员执照,或者是否有违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

  (a)任何航空器及所固定安装的仪表和设备都应当获得局方的适航审定批准或者认可,并且应当在运行时携带如下现行有效的证件:

  (b)如使用陆上航空器实施跨水运行,包括在起飞或者着陆过程中不可避免飞越水面,应当符合如下性能要求:

  (2)对于多发航空器,其运行重量允许该航空器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能在离地(水面)高度300米(1000英尺)上以至少0.25米/秒(50英尺/分钟)的速率爬升;

  (c)如使用陆上飞机实施延伸跨水运行,应当通过适航审定表明水上迫降的符合性,或者该水上迫降能够达到等效安全。

  (1)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外形缺损清单》或者符合按照CCAR-21部运行符合性评审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主最低设备清单》及其限制;

  (e)当对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应当按照CCAR-21部的规定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b)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c)计划实施云上或者夜间飞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夜间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夜间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d)计划实施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结冰条件下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结冰条件下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e)除经局方批准。